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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扶養費用】
 

Q.兩年前我和我前夫離婚了,兩個孩子歸我養…他不曾來看過我們、給過錢,一直是我一人身兼二職來養活孩子,最近孩子要上學了,學費、雜費等我真的無法負擔了。反觀他再婚、生了孩子,幾乎每周都出遊、吃餐廳…,請問雖然當初是說由我來養兩個孩子,可孩子也是他的呀!我能不能再要求他付孩子的生活費呢?

A.可以再向前夫請求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所以前夫絕對有扶養小孩的義務,而且該義務不得拋棄!發文者可以向法院遞狀請求前夫負擔孩子的生活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此外,自離婚起前夫未付的費用,也可以不當得利的方式請求前夫負擔。

  最後,生活費的請求應以多少錢為基準呢?按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發文者可以提出孩子的生活花費的證明,或是照現行實務常參酌的「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標準」(每縣市不同,大多落於2萬多元,父母各自負擔一半)來請求。

Q.離婚後原本每個月講好要給小孩的錢是有付,但是物價一直波動,根本不夠用怎麼辦呢?

A.得向法院請求變更扶養金額。

按民法第1121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意旨雖然雙方之前已協議講好金額,但因為後來發生了在協議時無法預期的事情(例如:重病、意外、物價驟然上漲…)而使得協議金額不足或過高時,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扶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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