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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親子關係】
*棄養
Q.我有個在我一歲時就因欠債而拋家棄子的父親,幾十年來無消無息、跟死了沒兩樣,現在人沒看到法院通知先收到,那人竟然要我付他扶養費!我寧可把錢丟入水溝也不付那傢伙!
A.徵諸社會實例,每日總會見到一兩起家暴、拋家棄子的新聞,於此之下,立法者也將民法做了適度的修正。
就發文者所稱之情形,本所建議可從兩方面向法院答辯:
1.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父親)對負扶養義務者(發文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父親),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縱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也需已不能維持生活始得請求受扶養權。且按最高法院之裁判意旨: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而今,發文者之父親既自其從小即拋棄未盡扶養義務,已符合民法第1118之1條情形,若能再主張父親現狀尚非達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更可請法院應酌量其情節之輕重,減輕甚免除扶養義務。
*改姓
Q.我和老公離婚了,協議好兒子監護權歸我。最近兒子要上學了,想說要更改兒子的姓氏,卻被戶政機關拒絕,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讓更改孩子的姓呢?
A.須向法院遞狀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在網上有不少見解仍停留在監護權歸哪方,那方即有權逕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姓氏,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然而,該款早於96年底經立法者刪除,理由為:為避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所以變更姓氏仍需父母兩方同意。因此,現今已無法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要先向法院請求得到確定判決後,始可變更孩子姓氏。
所以於此提醒現在爭取小孩扶養權的夫妻,若有想要更改孩子的姓氏者,最好一併於訴訟中提出,省得後續對造不願偕同變更而又需再提訴訟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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