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國外公司】
*於本國成立分公司之相關問答
Q.媽媽忽然死掉了,這時候大哥丟一張遺囑出來說,媽媽的財產全部都歸他,是這樣子嗎?
A.首先,可先就該遺囑是否真實性提出爭執,像是甚麼時候做成的?用何種方式?做成時周圍有誰?有無公證?(詳見下列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的要件)
再來,如果經確認遺囑確為母親所寫、遺囑要件也都符合,大哥還是不可就取走全部財產,其餘有權繼承之人尚可請求「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算法為原本可繼承之財產的1/2。
注意:該特留分並不分男女,只要是有權繼承之人皆可請求!
遺囑作成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親自書寫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親自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記明年、月、日。
3.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並親自簽名於遺囑上。
2.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3.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4.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前提: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口授遺囑.
方式一、
1.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方式二、
1.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拋棄遺產
Q.前幾天接到弟弟電話說銀行會來扣押我的房子,因為姊姊生前有欠債,他的孩子都辦理了拋棄繼承,所以換我和弟弟得要繼承姐姐的欠債?!可是姊姊嫁出去不就是夫家的人了,參加她喪禮時也沒聽她孩子說辦拋棄繼承的事…現在離她過世都過一年了我們還可以去辦拋棄繼承嗎?
A.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關於法律上並不分男女,不會因女兒已嫁出,原生家庭的遺產就與其無關,一樣有權繼承父母遺產等等。因此即便本案中的姊姊出嫁,所遺留之遺產如小孩已拋棄、父母也拋棄或已不在人世,按民法第1138條之順序須由第三序位的兄弟姊妹來承擔。
至於拋棄繼承是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3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院聲請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若發文者於3個月內向法院遞狀即可拋棄。
於此提一下:第一順位(也就是子女)在聲請拋棄繼承時,須提供法院已通知接續成為被繼承人者的拋棄繼承通知書或切結書等,因此若法院有收受該通知書收據,則須就該收據之真正另作訴訟才是。
Q.老公在半年前過世,我、小孩、親戚們全都拋棄他的遺產了,結果前幾天接到銀行電話說要來扣押我的房子,說這是老公往生前幾個月過戶給的,也算是老公的遺產,所以要我清償老公的債務不然就等著房子被賣吧!為什麼?房子不是早就過戶給我了?
A.按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此條是特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而設立,因此銀行的主張是有理由。
*現行法規下的限定繼承
A.現行法規已將繼承修正為「限定繼承」,意旨繼承多少遺產、始承擔多少債務,讓繼承人無須用自己的財產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雖就如此,本所於此想特別提醒一下,現行的限定繼承該如何做,才能真正不以自己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首先,繼承人仍應先查清被繼承人究有多少財產,並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會給債權人一定時間來陳明債權,期間內不得單獨清償債權人(包括遺贈),期間過後始按債權比例以遺產償之,若之後出現其他債權人也僅需就有剩下的遺產償還就好。
只是如果沒有按照上述程序,當有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來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就須不斷進行清算,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比例,況且: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不可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份數額,但是後面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卻對後面的債權人要負清償責任,如未獲清償,並應負賠償責任!變成還是須拿自己的財產替被繼承人償債!(參嘉義地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