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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借名登記 Q&A

【不動產-借名登記】
 

 Q.當初講好房子先登記在他名下比較好貸款,怎麼要賣的時候,他卻翻臉不認帳…直說房子是他一人的,明明房子我也有出錢,該怎麼辦?

A.這情形在法律上稱為「借名登記」,如有契約自就契約內容主張,若無實務上將此類推為委任契約,而委任契約得由一方直接通知他方終止契約,而他方就須負擔返還借名部分之義務。

  不過,要成立借名登記最需要的是「提出證據」,建議發文者拿出相關付錢、匯款之證明以佐自己確有出錢的事實,如此即能向法院訴請對方返還借名部分。

 

Q.長輩土地留的多,可是子孫也不少,有些還是先買先用大伯名字登記的,之後怎麼分家呢?

A.這樣的情形和上述的借名登記一樣,先看長輩們皆有無契約約定土地使用,若無則要回歸當時分家時的真意,是借名登記、贈與或遺產分割協商後的結果,無論是哪種都需要提出相關證據始得主張。

Q.借名登記終止後會有的課徵契稅問題:

A.許多人在買售房屋時因有各種不同顧慮而將房屋先登記於他人名下,打算之後再將房屋移轉登記回來。於此,本所想提醒有這樣打算的民眾,除了要考慮當下,更須考慮之後借名關係終止後要將房屋移轉回來後的稅賦問題:

  1.雙方合意終止。

  因實務上並無「終止借名關係」之地政移轉登記方式,所以多由買賣或贈與方式辦理,而須被稅捐機關課徵繳納契稅。

2.經法院實質審查,並就其移轉返還的原因為終止借名關係所為之確定判決。應因實質課稅原則而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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